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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理:不能以社会捐赠代替政府教育投入

2013-12-01 06:29:2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读到一篇有关农民工子弟小学的新闻,感觉很不是滋味。郑州一个城中村的民房里,有一所农民工子弟小学,学校没有图书室,没有操场。每逢上体育课,学生们或者上自习,或者由老师带着出去转转;没有图书室,学生们偶尔会去私人开的“童书阅览室”。媒体在报道中呼吁,如果你有多余的书、棉鞋、棉衣,或能提供一片空闲场地供他们上课,请给予支持。

发动大家为贫困家庭的孩子捐赠图书、棉鞋、棉衣,这值得肯定,可把解决学校办学场地(操场、教室)之类的事也“拜托”给社会,这是教育责任的错位??地方政府有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农民工子弟不能接受和城市学生一样的义务教育,这是地方政府的失责,必须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

2008年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的原则,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当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处理办法有三,一是对于达到办学资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设立为民办学校,由政府委托他们进行义务教育,对求学的学生实施与公办校一样的补贴;二是对没有达到办学资质,但经政府扶持,可以改善办学条件变为具有资质的学校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由政府加以扶持使其成为合格的民办学校;三是对于办学条件极为简陋、场地不达标、师资不合格、安全隐患严重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政府妥善对学生进行分流,再对其实行关停,并给办学者适当补偿。通过以上三方面措施,就可消除不合格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做到所有学校合法规范办学,同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问题。严格地说,如果地方政府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责任,农民工子弟学校将不复存在,而每个农民工子弟都有学可上。

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却没有采取以上办法,以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求学。要么默许条件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继续办学,要么从“严格执法”出发,粗暴关闭不具办学资质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却不妥善考虑农民工子弟的分流问题,无处求学的孩子只得面临辍学。而为了满足这些孩子的求学需要,农民工子弟学校换一个地方再办,与教育部门“躲猫猫”。

郑州这所农民工子弟学校属于何种情况,尚不得而知,但这所学校是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他们在艰难办学为孩子提供求学的去处。对于这所学校,政府部门合理合法的做法是,要么加以扶持改善其办学条件,要么妥善分流所有学生到当地的公办学校求学。简单地说,给这些农民工子弟一个好的求学环境,第一责任人是当地政府,媒体应追问当地政府为何没有保障义务教育,而不是呼吁爱心捐赠。蒋理(上海教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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