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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从约束权力开始

2013-11-24 04:46:4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法治中国,从约束权力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近年来,冤假错案时常见诸报端。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等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司法公信力每况愈下。其实,这些案件本身都不复杂,而且办案人员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的重大疑点基本是心知肚明。但遗憾的是,过于追求破案率,追求“效率”优先,让司法基本理念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一次次蹈空。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案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结案。

  另外,冤假错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案件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后马上结案,丝毫不顾及程序是否正义,哪怕是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收集到的供述,也被当成“证据确凿”。可以说,“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的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

  是故,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可谓正当其时。

  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最新发布的消息,“除涉及外交、国防等特殊领域外,‘政法委今后将不会介入个案’”。如果消息确凿,这确是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出于各种考虑,地方政法委一度是干扰个案审判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办案人员观念陈旧是冤假错案的内在原因的话,就应该还有一种外在成因??当某一事件成为舆论热点后,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只有证据充足与否,更要面对来自上级部门的压力。那种“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的潜规则,让法律为那些所谓的大案让路,置法律的严肃性于何地?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必然会对法律失去敬畏。对法律失去敬畏之心的执法人员又如何能秉公办案?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要不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表面上看,《意见》起草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实际上,这些举措也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体现。无独有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在维稳方面起过一定的作用,但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审判的前提下,都不能随意剥夺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两件看似没有关联的事情,体现的内涵其实都是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法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法治必然意味着对权力的约束,我们欣喜地看到,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还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都是“把权力关进笼子”。一个社会只有奉行法治,人们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和社会公平感。

  来源:三湘都市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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