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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

2013-12-02 08:55:0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 将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不再重启复查

  □ 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依托信息手段实现检法法律文书上网

  □ 建立、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冤假错案

  □ 劳教制度废止程序已经启动,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围绕《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就公众关心的司法改革举措,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何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司法本来是为了实现定分止争、减少诉累的。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导致国家难以形成权威的裁判机制、难以形成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意志、相对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现在,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涉法涉诉信访领域,是最便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的领域。所以,《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样做,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问: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何考虑?

  答:今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开。从这一段试点工作情况看,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在上升,但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开始下降;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这也增强了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当然,这项改革要取得成功,让群众信任和接受新的处理办法,既需要政法机关的艰苦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政法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做到及时审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错误裁决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给予国家赔偿的依法足额赔偿,该给予司法救助的依法有效予以救助,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同时,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 将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不再重启复查

  □ 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依托信息手段实现检法法律文书上网

  □ 建立、落实执法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冤假错案

  □ 劳教制度废止程序已经启动,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

  党的十八大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要求,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围绕《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就公众关心的司法改革举措,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何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也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况,导致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比较突出。司法本来是为了实现定分止争、减少诉累的。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导致国家难以形成权威的裁判机制、难以形成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这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意志、相对公认的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现在,各种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规范的、法律的轨道上解决。这既需要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涉法涉诉信访领域,是最便于依法律按程序处理问题的领域。所以,《决定》明确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样做,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仅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政法机关提高执法司法质量和水平,保证当事人合法诉求及时得到解决,而且有利于从制度机制上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设想是: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要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关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应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制度,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问: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有何考虑?

  答:今年初,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确定为政法系统的重点改革之一,明确了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分四批部署全国政法机关逐步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开。从这一段试点工作情况看,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受理的各类案件总量在上升,但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开始下降;群众到党政信访部门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少了,依法律按程序到政法机关进行申诉的多了。这也增强了各级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当然,这项改革要取得成功,让群众信任和接受新的处理办法,既需要政法机关的艰苦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政法机关要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做到及时审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错误裁决的依法及时纠正,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该给予国家赔偿的依法足额赔偿,该给予司法救助的依法有效予以救助,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只要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有效解决问题。同时,案件当事人,也要增强法治意识,理性对待纠纷,依法表达诉求,自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法制逐步完备的结果。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实体上基本都能予以相应处罚矫治,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一是2007年公布的《禁毒法》,将约占被劳教人员一半的吸毒成瘾人员实行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不再适用劳动教养。二是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三是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将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敲诈勒索等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确保程序正义;对需要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并赋予被处罚人或者被决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政法机关加强科技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提升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水平。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完善,决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人数逐年下降,期限也在缩短。在此情况下,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确立了“先停止审批,再适时废止”的路线图。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决定》提出废止劳教制度,可以说是“水到渠成”。

  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对行为人的处罚依据,应以其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劳动教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一项法律制度,废止这项制度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问:《决定》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实行。我国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非监禁的方式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在法定期限内,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既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造成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等弊端,还能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其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二是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使罪犯在不脱离家庭、社会生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三是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矫正。服刑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还要收监执行刑罚。

  问:近年来我国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成效?

  答:社区矫正是我国新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了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年来的探索实践充分说明,作为一项崭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对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有着积极益处。

  按照《决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部署要求,下一阶段,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加强社区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其他司法改革任务目前有哪些部署?

  答:《决定》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比较多,相关职能部门正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研究部署改革工作。总的思路是:有实践基础、易见成效的改革措施,要尽早推进;一些重大改革需要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组织专门力量,科学论证改革方案;需要试点的改革,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试点进行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握全局,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报记者 彭波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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