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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大妈老外”将被“谴送出境”是否冤枉

2013-12-12 08:12:5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撞大妈老外”将被“谴送出境”是否冤枉

  据北京警方官方微博称,“老外撞大妈”事件中那名外籍男子因多项交通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警方又查该人及其父未经批准在京非法就业,又依法给予该外籍男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处罚,给予其父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两人处罚后遣送出境。(1211日人民网)

    此时此刻,撞大妈外籍男子一定后悔死了,一句“讹人”的叫唤并一阵“京骂”,即换来如此“惨重”的代价??仍然赔偿了大妈1800元不说,还被拘留7日、罚款1500元;他更未想到的是,还由此引起链锁反应,查出了他和他父亲非法就业问题,又同父亲一起为非法就业双双受到拘留、罚款的处罚;更要命的是,最后还要谴送出境!哎,在中国吃香的喝辣的外带抱抱中国妞(撞人时即驮着一名中国姑娘)的美妙日子算是过到头了,真是赔得见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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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就本案中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北京警方撞大妈老外”及其父亲“谴送出境是否合理合法及其相关程序问题,谈谈自己的意见。

  一、关于两次行政处罚如何合并执行

  外籍男子违章驾驶机动车和非法就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前者违反的是《交通安全法》,后者违反的是《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也是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的,前者处以拘留7日、罚款1500元, 后者处以拘留5日、罚款5000元。

  对于数行为的处罚如何合并执行,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居然未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当时的立法技术还比较落后,未考虑到这一点,而该法直到现在也未修订一次。2005年制定、2012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范。该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此案虽不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但由于同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关于合并执行的问题,本法完全具有参照适用的价值。

  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不能完全简单相加,尤其是几个拘留期限相加超过20日的,一定要受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的限制;至于其他种类的处罚,则可以简单相加、合并执行。例如某人有三个治安违法行为,分别被处拘留12日、13日、15日的处罚,合并执行也不能超过20日。当然,两个拘留决定的期限相加不超过20日,公安机关决定简单相加执行,并不违法。

  因此,警方对撞大妈外籍男子先后作出的拘留7日、拘留5日的两个处罚决定,完全可以简单相加,即执行拘留12日;至于先后作出的罚款1500元、罚款5000元的决定,当然应当直接相加执行罚款6500元。该男子的父亲只被查处了一个违法行为,不存在数行为并罚的情况(俩人被附加谴送出境另说)。

  二、对“撞大妈老外”予以“谴送出境”是否处置过重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43。北京警方的这次通报未指出他们父子俩的非法就业属于哪一类,但可以猜,应当属于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该法第80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与否,一般得依非法就业的时间长短、非法就业的性质等因素决定。本案中警方也未透露老外父子俩非法就业的时间长短如何(有知情人透露说,外籍小伙系在英国长大的意大利人,来京已经6年),但从对他俩的处罚程度(外籍男子被拘留5日、罚款5000元;其父被拘留14日、罚款10000元)来看,警方应该认定父子俩的行为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因为若情节不严重,则只有罚款没有拘留。当然,儿子的非法就业的情节应该稍轻一些,因为罚款取了最低限,拘留期限也较少;父亲的非法就业应相当严重,因为罚款取了中间线,拘留已接近顶格。

  该法第81条还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可见,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要不适宜居留,可以“限期出境”;若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更可以“驱逐出境”。

  “限期出境”一般要给予违法外国人一个宽限的时期,例如限期两个月、限期一个月离境,以便人家把该办的事务办完。这说明其违法行为还不太严重,虽不欢迎其在中国继续逗留,但容许他缓和一些时间离境;而“驱逐出境”的强制性要高得多,一般作出决定后或执行其他处罚完毕后立即将其赶出国门,一刻也不能容忍其在境内逗留。

  现警方通报用语,本案中的外籍父子“两人处罚后即遣送出境”。警方既未适用“驱逐出境”之处罚,也未适用“限制出境”之处罚,而是使用了“谴送出境”的强制措施。因为《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有非法就业情形的,可以遣送出境62。该条不是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的性质。因此,北京警方对外籍父子俩适用该法条处置,应该说更加准确直接,而且比“驱逐出境”的处罚要缓和得多,后果也要轻得多(后述),因此,受处罚的外籍人员心理上也更好接受一些。

  总之,即使外籍男子没有前面交通违章撞大妈的行为,警方发现了父子俩非法就业的行为后,对他们作出谴送出境的处置,应该是合理合法的。也就是说,那位外籍男子的父亲,并不是因为受儿子交通违规的株连而遭受了谴送出境的。

  三、对外国人“谴送出境”的决定和执行程序

  如前所述,《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81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可见,受“驱逐出境”处罚决定,只有公安部才有资格作出,而且作出后,后果十分严重,受到该处罚的外国人10年内都不得再次入境。当然,“限期出境”的处罚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调查与谴返”一章的第62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4)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可见,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适用“谴送出境”措施,程序要比“驱逐出境”简单得多,不需要公安部来决定;后果也比“驱逐出境”轻不少,最多5年内不得入境,最少1年内不得入境,这对于那些十分迫切入境的外国人(例如女朋友在中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出境入境管理法》还规定,被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员,应当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即不得在社会上自由活动了)。(第63条)此外,该法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第64条)可见,对“谴送出境”的强制措施不服,只能通过行政途径进行救济,而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众所周知,行政复议的救济力度十分有限


作者:刘昌松    来源:搜狐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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