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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不再姓“某”

2014-03-04 04:50:3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2月28日,中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曝光。这意味着今后在点名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将不再用“某”来代替。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各级党委、政府都在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下大力气整治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充分彰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勇气。但是,有些地方和媒体在公布纪检监察干部违法案件时,并没有对涉及单位和个人指名道姓,而是用“某”作代称。“某”就是不明说的人或事或物,之所以用“某单位”、“某干部”,并不是因为不清楚、不明白,而是有所忌讳、不便明说、用于避讳。
         纪检监察干部违法乱纪丧失了自己的人格、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损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遏止“问题干部”“带病干部”的不法行为,要用重拳,要讲实效,点名道姓,将他们的不法行径彻底地抖出来,暴露在广大公众眼前。点名道姓更有威慑力,撕去他们的伪装更能让他们失去群众的信任,更能动摇他们的地位,让其惴惴不安。“犹抱瑟琶半遮面”式的半遮半掩曝光、含糊地用“某”来搪塞、护短,只会纵容他们“事不关已”“出事无人知”的侥幸心理。
         乐于用“某”代称反映出的根本问题是曝光的不彻底性,一方面想通过曝光来监督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夹杂私念、患得患失、瞻前顾后,没有义无反顾的放开手脚。特别是地方媒体,鉴于利益、关系、人情等因素的干扰,不得不对当地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网开一面,用不确定的“某”来代替本该明确点名的单位和个人。实质上,这也是一种变态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

         本次中纪委的《通知》,采取一针见血式的曝光,充分体现了法不遮丑的威慑力量。基层群众期待这些措施能落实到位,得到贯彻执行。

 

                                   来源:三湘风纪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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