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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如有民事行为能力智障残疾人签字有效

2013-10-24 06:05:5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一个智障残疾困难户,24辆先后登记在册的个人车辆,事件中有着太多的疑问与蹊跷。本报连续报道后,不仅引发网友的大量评论,更有不少市民电话咨询事件始末并发表看法。市民李先生说:“当事人有智障,按说不可能买车,即使确实买了车,那每年的年审他也应到场啊。”从事汽车销售的阿芳(化名)则称:“早在1991年就有车登记在他名下,这么长的时间还要等到当事人本人查询才被发现,这也太不可思议了。”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称,对于智障残疾人,首先要看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所作出的行为,例如签字,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间歇性智障,这就要具体审查当事人在作出行为时的具体状况,即使是委托,也要看委托的合理性,例如代办人利用当事人智力障碍的情况通过欺骗获取签字等,这种情况下签字无效,代办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邓刚进一步表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具有买卖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买卖行为则无效。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经过相关司法机构鉴定,在作出买卖行为时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又在其合理处分范围内,那么买卖行为有效。“当然,还要看买卖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市场秩序,比如说物品价格比市场价格过低,类似这种情况又要另当别论。”邓刚强调称。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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