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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用工主体难逃责

2013-10-25 07:09:5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获得通过,标志着农民工维权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施行。《条例》施行后,针对劳动合同方面的新规,会给农民工带来哪些益处、怎样将《条例》执行到位?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进行解析。

  ■案例:农民工遭遇工伤2012年12月底,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12栋楼房工程施工现场,因一栋正在施工的楼房施工电梯突然急速下坠,导致位于该电梯附近的一名施工人员张某被砸伤,随后由其所在施工队的包工头王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核实,该工程是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后,将其中一栋楼的工程以清包工(只提供劳务的一种承包形式)的形式分包给王某,王某又通过他人介绍,找来包括张某在内的一批农民工进行施工作业,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待遇。

  据调查,包工头王某既不具备相关建设资质,也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工程施工电梯是由某建筑施工企业向一家电梯公司租赁的。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电梯突然断电,导致电梯绳断裂,造成张某受伤。

  ■解析:《条例》对现行法律体系有推动作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征说,在《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前,张某可以向电梯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王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待《条例》施行后,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某尽管是由包工头王某找来的,但其是为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动来完成对外的施工合同,所以尽管某建筑施工企业未直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除了可向电梯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可向王某和某建设施工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除了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权益外,此《条例》对现行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不跟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单位也逃脱责任。”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说,农民工可以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选择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建筑领域内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地方,究其原因是由于即便按照上述规定,农民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但是由于包工头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个人,无法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无法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因为现行的社保制度是不允许非用工主体为其雇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作为建筑市场的主要劳动力,《条例》出台后,农民工可以直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从根本上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更明确。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农民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体扩大了。

  ■社会期盼:落实是关键据了解,目前我省农民工总量已达1600万人,按照“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全省每年还将新增农村劳动力100万人。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存在及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特别是法制建设尚难如人意,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也是农民工权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之一。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利说,农民工劳动用工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再由承包工程(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操作,而且存在着经过数次个人分包才最后由农民工实际施工操作的问题。这样一来,经过一次或数次分包才最后由农民工实际施工操作,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往往与实际施工操作的农民工根本就没有实际沟通接触,双方对彼此的基本情况都不甚了了,而且也没有了解对方基本情况的迫切需求。另外,进行实际施工操作的农民工相对来说流动性大,在一定周期内同时在几个工地施工的情形也存在。在此情况下,往往双方都不积极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追索工资、工伤赔偿金、社会保险时,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即便是知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由于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据,在追诉主体上也有一定的难度,且面临败诉的风险;对于工资数额的计算,由于双方没有对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及工资的扣除等进行书面约定,导致双方各持己见,无法确定,维权难度加大。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虽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要将该条例很好的贯彻实施,还需各方共同努力。如《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关于用工主体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一是需要农民工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在用人单位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本人应当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在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请求行政处理或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二是需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树立签订劳动合同的理念,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三是特别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建立深入建筑施工工地等劳动场所进行劳动用工监察的日常机制,面对面监察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实有效地遏制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


来源:河北工人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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