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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旭光:什么导致“错案”难启动复查

2013-11-15 03:02:42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媒体近日报道,江西乐平在2000年发生一起抢劫、强奸、杀人碎尸凶案,2003年,四村民一审被判死刑,经上诉,2006年被改判死缓。2011年底,与四村民同村的另一人因其他案件被抓获,并多次提出自己才是2000年那起凶案的真凶。但当地司法机关却迟迟不启动对四村民案件的复查。

这与舆论持续关注八年之久的聂树斌和王书金“一案两凶”事件何其相似!同样是判决生效多年后“真凶”再现,同样是“真凶”提出再查,同样是司法机关迟迟不愿启动复查。不同的是,聂树斌早已被执行死刑,而本案的“元凶”四人免于死刑。

一起手段极其残忍的抢劫、强奸、杀人碎尸的案件,四名“罪犯”竟无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耐人寻味。在法学理论中,这被称为“留有余地的判决”,反映的是我国司法实践“疑罪从轻”的理念。相对于“疑罪等于有罪”,“疑罪从轻”是一个进步,至少,“罪犯”活了下来,冤情或有昭雪的一天。问题是,“真凶”已然出现,虽然未经法院审判,不能判断此案是否错案,但至少“疑案”有了一次解开疑问的机会,法院为何不查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审或者再审。该项程序的启动权被赋予了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法院可以提审或再审。既可以依当事人等方面的申诉启动程序,也可主动启动。这些程序规定堪称细致周全。

然而,无论在聂树斌案中,还是在本案中,这些纠错程序似乎没能充分发挥作用,原因何在?

“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存在是重要原因。如果出现一起错案,对错误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就要一查到底,跟随而来的是一连串司法人员将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十年过去了,当年的办案人员很可能已成为各级领导、业务骨干,或是如今办案人员的朋友、同事。在时下的中国启动如此“得罪人”的程序,非得拿出非常的勇气不可。这种道德上的高标准,让纠错变得困难。

那“错案责任追究制”究竟该不该存在呢?司法审判的裁判依据,是由证据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事实。这个事实被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因为证据会出各种问题,比如被伪造、灭失、模糊等,推理也可能出现错误。以人类目前的认知能力,“错案”不可能彻底消灭。应该辨析造成每个“错案”的原因,如果原因是办案人员的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甚至是故意,那自然应当追究其责任。但若办案人员并无主观故意或过失,就应允许其犯错,毕竟他们是人,不是神。若这种细分责任的追究制度可以确立,那么检察院、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压力也可减轻。同时,也能在司法人员中树立良好的行为导向:不怕犯错,但必须勤勉并恪尽职守。

更深入地想,究竟是什么导致了那些满是漏洞的“错案”?又是什么导致了“错案责任追究制”产生?在我看来,片面的“维稳”意识是重要原因。一地出了大案,舆论哗然,公安机关面临巨大压力,于是有了“命案必破”的命令,在“破不了案就免职”的压力下,错案就很容易酿成。而“错案责任追究制”实际也是在错案出现后,相关司法机关应对舆论不得不为的办法,背后仍是“维稳”逻辑。

但这是一个怪圈,为“维稳”祭出“命案必破”,“命案必破”容易造成“错案”,出了“错案”祭出“错案责任追究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导致“错案”监督启动困难,“错案”监督启动困难导致舆论“不稳”。最后,为了“稳定”,结果反倒是“不稳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想,不必怕“不稳定”,也不必怕“错案”,该追究责任的坚决追究,不该追究的坚决不追究。稳定来自自信。只要以人民权益为宗旨,依据法治精神和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那就不会出现相关方面不敢也不愿查“错案”的局面。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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