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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过劳死”亟待适度劳动标准“救命”

2013-11-10 03:53:1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劳动者出现“过劳死”、亚健康等问题的背后,是适度劳动标准的缺失。所谓适度劳动,即安全健康的劳动。应以适度劳动为核心,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健全对违法违规者的追究机制

  本报记者周芬棉

  你过劳吗?

  你处于亚健康状态吗?

  多项实证研究表明,处于亚健康、过度劳动的人群,在中国目前已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在前不久举行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适度劳动研究分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称,近年来,“过劳死”这个产生于发达国家的现代疾病已经走进日益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的中国,知识工作者正成为“过劳死”的高危人群,有不少年轻有为的人,由于过度劳累,英年早逝。

  有学者提出:为什么“过劳死”在增加?为什么工作生活中不同程度感受到紧张、压力而抑郁的人在增加?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的困惑?

  亚健康人群数目庞大

  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多家机构曾发起中国城市健康状况大调查,对全国15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300万例健康体检作为数据样本,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内地白领76%处于亚健康状态,接近6成处于过劳状态,高收入人群生物年龄比实际年龄衰老10岁。

  而在亚健康背后,是工作超时问题。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石美遐向记者介绍说,在城市,严重超过法定工时的有很多行业,比如出租车司机。30年前,出租车司机月收入5000元到6000元,属于高收入人群,是最先富裕起来的一些人;而现在的情况是,双班司机,一人一天一夜轮换倒。单班司机,8小时之内是保本,8小时之外挣的才是自己得到的钱,超时驾驶,收入相对较低。

  除出租车司机,医生、护士等都属于工作严重超时的人群。工作时间超长,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适度劳动规范有缺失

  什么样的劳动状态能够最大、最有效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我们应当倡导适度劳动的理念。他认为,适度劳动即安全健康的劳动。

  王全兴认为,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基准体系中,以劳动者收入为中心的基准,包括劳动报酬、个人劳动福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准;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中心的基准,包括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即劳动者身心健康)基准;而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定员定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集体劳动福利基准,则兼有上述两类基准的属性。适度劳动的“度”,就是指劳动法规定的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中心的各种基准。

  但有学者提出,现行劳动法体系及其实施中,对适度劳动关注不够。主要表现为:重视劳动收入,忽视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安全,忽视职业健康;重视身体健康,忽视心理健康;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忽视劳动定员定额基准;重视消极保护,即关注职业伤害后的治理,忽视积极保护,即在职业伤害前预防;职业伤害后治理中的工伤保险,重视职业伤害补偿,而忽视职业伤害康复和社会适应。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授姜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实劳动法对于劳动工时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实施情况不好。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不得不经常加班,甚至加班得不到应有的加班费。劳资关系不平衡,劳动者不敢提要求。如加班费如何计算,各地情况不一,执行混乱;再如带薪休假制度,2008年就发布过相关规定,可执行效果不理想。现在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很多涉及到加班费问题。

  有学者称,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目前劳动者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极端严重的事故,实践中鲜有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工时标准待完善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教授李广义说,目前,不仅在劳动者中出现“过劳死”、压力、紧张、抑郁等问题,中小学校学生也因学校、家庭基于对分数和升学率的重视,承受过重的肉体和心理折磨。学生累,加重了身为劳动者的家长的负担,难得的休息时间也要带着孩子四处补课。这一切背后都深藏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适度劳动标准的缺失。

  有劳动法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保障范围过小的问题,我国首先应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做扩大解释,将所有劳动者纳入保护对象。以适度劳动为核心,以职工生命健康为本,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健全对违法违规者的追究机制,使劳动者在快乐中劳动,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动性,享受由此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幸福。

  职业健康防治需健全

  王全兴认为,目前劳动者过劳、亚健康普遍,说明全社会在理念上对适度劳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树立以职工生命健康为本的理念。

  而另一个严重缺失的理念,则是对职工职业病重视不够。

  王全兴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将工伤和职业病作为“职业灾害”来立法的。立法中使用“灾害”一词,足以说明工伤和职业病的频繁多发、影响面广和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

  王全兴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注已不仅仅只关注对职业病的救济,而转变到对职业健康灾害风险的防范。职业健康风险包括法定职业病以及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两个方面。

  他认为,我国应当从职工生理健康保护走向“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性良好”的三维健康保护;从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走向职业安全健康系统化;从事后被动回应走向防控优先的全过程治理。

  目前,在职业健康保护的内部机制上、在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保护的关系上,存在治理“碎片化”倾向。面对这种局面,首先需制定统一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其次,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监管模式,整合原来隶属于安全生产部门、职业卫生部门的职业健康人员和设施等,成立一个统一且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并牵头建立职业健康部门监管的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的协同发展。

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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