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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慧: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大国的“标准配置”

2013-11-18 01:09:0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对许多人来说,“国家安全”这四个字既熟悉,又陌生,有时还外加一些敏感。说熟悉,是因为几乎人人都听说过,而且心中也大致有个自己的理解;说陌生,是因为绝大多数人认为这几个字不是日常生活用品,与自己无关;说敏感,是因为许多人认为,国家安全似乎是一件秘密的事。

或许正是出于这种原因,当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其5000多字的公报时,虽然其中关于“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表述不过区区30个字,却即刻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热情而广泛的报道。特别是一些西方主流媒体,比如《纽约时报》、《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美联社、法新社和路透社等,报道的规模和密度更是盛况空前。

那么,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学》一书给出的定义是: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其中,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是国民安全。

从这个概念来看,使国家出现“不安全状态”的因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内部的,比如内乱和社会动荡等;另一类是外部的,比如外敌入侵和渗透等。从国家安全自身的分类来看,也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安全,比如领土安全和军事安全;另一类则是非传统安全,比如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

中国作为人民共和国,其根本职责应该是保护本国国民的安全,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本质上应该是一致的。因此,保护国家安全的部门,比如军队、公安、国安和外交等部门,有义务和职责既维护传统安全,又维护非传统安全。这就是近日媒体反复提到的“大安全”概念。

既然维护国家安全就是从根本上维护国民安全,很自然,维护国家安全就不仅仅是军队、公安和国安等“国家机器”的事,而且也是中国公民自己的事。换一句学术点的话说,国家公民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体。所以,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现代国际政治实践中,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来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已成了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都有这一机构。

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国家安全法》之规定,杜鲁门总统于1947年正式成立了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简称NSC)。直到今天,NSC依然是总统主持的最高级别的国家安全及外交事务议事机构。

就连在政治上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日本,也于今年6月批准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以提升首相办公室在应对外交和安全挑战方面的领导力。

中国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早在2000年9月就组建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如果将该“小组”再扩展成“委员会”,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因此,有媒体认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大国的“标准配置”。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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