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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出国旅行溺水身亡 旅行社被判赔60余万

2013-12-05 03:57:3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本报记者 周  斌 本报通讯员 宋华俊 裘实

  顾某出国旅行,在潜水时意外溺水身亡。事后,顾某家属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需向顾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60多万元。

  2012年6月,顾某一家与苏州某旅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游合同,旅游内容为泰国苏梅岛6晚7天自由行,其中8月7日的旅游日程安排为“龟岛+珊月湾浮潜一日游”。

  顺利的旅程在“浮潜一日游”那天出现意外??本会游泳的顾某在浮潜时意外溺水。发现顾某溺水后,旅行社工作人员紧急将顾某送往当地医院,但顾某最终因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顾某家属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顾某家属认为,旅行社作为此次泰国游的组织方,应确保每位参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旅行社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顾某溺水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旅行社答辩称,旅行社在出团前召开了说明会,将《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放给每位游客,同时如实告知了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事项,并向游客说明了安全注意事项。此后,旅行社在发送出团通知时,又着重提示旅客在参加海岛活动时要量力而行,应根据自己的水性选择旅游项目,并要互相关照,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在顾某溺水后,旅行社也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没有拖延。因此旅行社已经尽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旅社在出团通知中注明了游客应根据自己的水性来选择旅游项目,并提醒游客在参加浮潜时要注意安全,但这些仅为一般性的注意提醒。浮潜活动作为旅游安排中的必有项目,旅行社并未详细介绍该活动及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无法使游客全面了解该活动,更无法促使游客警惕活动中的危险,旅行社对此存在过错。

  法院还认为,在游客溺水后,虽然旅行社尽全力协助游客进行抢救,但限于旅游地点并无完善医疗设施,导致游客在溺水后较长时间才被送至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故旅行社在为游客安排景点时亦存在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死者顾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水性及健康条件把握不当。

  最终,一审法院均判令旅行社赔偿60多万元。一审判决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前述判决。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对高风险旅游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旅行社要取得涉险旅游项目经营权,防止陷入违法经营状态;另一方面,还要充分考虑到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向旅游者做好充分、细致的情况告知和风险预警提示,并且认真制定好在旅游者发生人身、财产危险时的急救、补救方案,尽到涉险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尽可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浮潜属于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很多游客无法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浮潜时必须提高安全注意,并尽到提醒义务。”承办法官举例说,在此案中,浮潜作为旅行社安排的一日行程,游客均有可能进行一次至数次浮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的提醒不能仅限于“量力而行”、“注意人身安全”等宽泛的字眼,还应当包括浮潜可能具有的危险、禁止进行浮潜的疾病、浮潜是否需要懂水性、是否需要专业人士陪同、是否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具体提示,以便于游客考虑自身情况,对浮潜次数进行选择。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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