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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亟待解决

2013-11-18 03:41:27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检察官协会与重庆市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共同举办了重庆市第七届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高校科研院所、重庆市各级检察机关的与会代表近百人,围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注点1:规范执法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与会代表认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有赖于从各个环节规范执法行为。

  有的代表提出,鉴于电子数据已被规定为一种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坚持取证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原则,尽快掌握电子数据的收集技术。同时,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关电子数据的收集规则,制定严格的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并注重对计算机技术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挑战。

  有的代表通过调研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难以确定、办案风险大等问题,建议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联合会签具体实施细则,并慎重选择监视居住的指定场所。场所内应配置必要的安全、监控等设备监视居住,同时加大执法规范化,依法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构建备案和同步监督机制。

  有的代表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暴力、威胁方法”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概念的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建议参考《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确立总体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将这些总体原则予以细化。

  关注点2:强化刑事诉讼监督

  与会代表提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进一步立足职能,强化对刑事诉讼中附条件不起诉、强制医疗等程序的监督。

  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的代表建议制定一个包含“知、情、意、行”的法律监督方案,也就是从“认知???情感???意志???行动”这一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定监督方案,以达到更好地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目的。

  有的代表在对强制医疗程序执行情况实证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需建立两级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费用以国家承担为主、社会(个人)承担为辅。此外,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应当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活动等环节加强监督。

  有的代表在调研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缺乏群众认同、矫正经费不足、矫正手段单一等问题,建议引入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予以辅助,扩大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关注点3:加强民事检察监督

  修改后民诉法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与会代表围绕新增加的调查核实权、民事检察建议、民事执行监督等问题展开研讨。

  有的代表认为,修改后民诉法虽然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写入法律,但是由于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完善立法的不足。

  有的代表从近年来民行再审检察建议数据入手分析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地位逐渐凸显,但仍存在与抗诉之间此消彼长、所占法院办理的民行案件总量比例较小等问题,建议对检察机关适用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原则、程序、运行方式,法院处理民行再审检察建议的时限等问题作出规定。

  有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行同级属地管辖、上级检察监督为例外的管辖原则,并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主要针对法院“执行乱”问题进行执行监督,但同时须奉行克制、谦抑原则,不得干预正常的执行活动。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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