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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公车改革动真的,罚则必须来硬的

2013-11-27 01:45:0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作出规范。备受关注的是,提出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有专家分析认为,公务用车的数量将大幅度削减。

公车改革,一改就是二十年。各地进行的改革试点颇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先后有14个省份的部分区域实行了公车改革试点。但目前的现状却是公车越改越多、公车费用仍在增长。基于此,对于公车改革究竟用多大的力道,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之后的公车购置、使用、维护情况,一般公务行为的交通解决方案,以及违背相关标准与规定后的监督与惩处等方面,公众依然有期待,也在继续观察。

综观以往的公车改革试点,基本的思路可分两类,其一为车辆相对集中管理,其二则是通过货币化赎买的方式。但两种改革方案在效果上均存在较明显的bug,尤其是后者。此次《条例》在“公务交通补贴”上要求“适度发放”,强调“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究竟如何在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上做到适度以及杜绝其福利化倾向?接下来的规范性细化需要考虑的是,该类补贴应是事后审核、报备、报销且公开账目的机制,而非按照公务人员职级逐月定量划拨,避免异化为某种福利。

公众对公车隐秘化消费、使用的监督需求,应当而且必须能够在交通补贴核发、以及“普通公务出行的社会化提供”等方面得到满足,且有制度保障。对合法运行、使用的公务车辆进行统一、明显的标识,应当不局限于“执法执勤用车”的狭小范畴,这是将公车曝晒于公众视野的第一步,也是监督之所以能存在的起码基础。何况,“一般公务用车”行将取消,而且还是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但纳税人对靠税款购买、使用的这些车辆到底有多少,依然心里没个谱,显然说不过去。而卖之前先统计、公布公车数量,可能是防止以拍卖谋私利、徇私情的前提。

此次《条例》的最大亮点,或在对“一般公务用车”的彻底性剔除。翻检此前包括国家部委在公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所谓“一般公务用车”采取的大多是控制使用、限缩标准、数量、职级的方式。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有公务用车除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车辆之外,其余均为将被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再无其他类型。防止各地对措辞严厉的新《条例》以“一个名词,各自表述”的方式进行消解,将执法执勤车辆“相对固定”地配备给官员使用,或者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之外,生造其他概念和标准。

《条例》规定,“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而根据现有标准(1994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只有省部级官员才有配备专车的资格。这也就意味着,自此职级以下官员的专有车辆均属违规,不论以怎样的名义和方式,此后则断不容许再存在。这一人员范围包括公众目力所及的市长、县长、乡镇长,也包括各类局长、书记,几乎可以涵盖当下中国权力序列中的大部分。而既然是对旧有规定、标准的重申与“严格执行”,则不能不去反思过往制度失灵、标准虚置的原因所在。核心的两条,是预算监管的虚化,以及对大面积违规行为的纵容。

公车改革要来真的,监督和罚则就必须来硬的。没有过硬的预算监督体系,花多少钱都得不到有效的阻止和制约,甚至连一个简单的公车数量,都常年见不得光,更何况即便违规用车,也看不到具体详细的罚则。如《条例》所言,激活现有预算、人大等制度化监督力量,显然会成为改革成败的核心。而对社会监督和公民围观,如何尽最大可能提供宽松、有保障且免予恐惧的监督环境,亦将成为公车改革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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