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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高校章程核心不应仅在于给校长确权

2013-12-02 03:33:3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于去年初出台,按照计划,首批制定章程的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并于近日获得教育部核准。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在为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权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环节。章程绝不是一纸空文,如果不按章程办事,会有各种纠错机制。舆论普遍认为,此举意味着高教改革去行政化的方向进一步明确。

什么是高校章程?2012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出台之时,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曾用“宪章”一词来说明高校章程的性质。由于高校章程不仅会规范高校和社会的关系,也会对高校内部的各种关系和权力结构作出清晰厘清,“宪章”一词的确是高校章程内涵的最佳界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无真宪章就无真大学,我国的《高教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然而事实是长期以来,中国高校有章程者寥寥无几。难怪有论者认为,如果依据高教法,那些没有章程的高校实近乎违法办学。现在按照教育部的计划,包括北大清华在内的所有985高校需于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国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其积极意义不容低估。

而以首批核准的6所高校章程来论,自有不少为舆论所喝彩的亮点。无论是明确高校的自主权,还是如人民大学章程规定人大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或明确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等权利,以及关于专业设置、教材编写等内容,章程的确赋予了高校相当大的自治空间。就总体而言,中国高校制定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依法办学,肯定符合未来高教改革的大方向。

但在具体的细节上,如果按照部分高校章程进行操作,且不论初衷如何,其是否一定会如一些媒体评论所说获得去行政化的效果,或许还值得商榷。

高校的去行政化实际包括内外两个层面。外部层面就是管办分离、大学自治;内部层面则是学术独立、教授治学。正是意识到高校去行政化包括这两个层面的问题,所以《高教法》总则中早就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在科研、医疗等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如果着眼于外部层面,高校自主权既已有法律所规定,似乎并不一定非要经一个高校的章程再予重申,重要的其实是在落实而已,而如何落实恐怕也非高校章程所能解决;如果着眼于内部层面,目前所能看到的一些高校章程则需要斟酌。以人民大学的章程为例,媒体总结其特点在于明确了校长7项职责,津津乐道的是“校长主持办公会,最后决定由本人‘拍板’”。而公众在此则容易产生一个疑问:在章程制定之前,校长是否就没有这些职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今天的章程和过去的内部规章制度区别又在哪里?

任何被称为“宪”的文本,都会具备一个基本功能,即赋予权力同时也约束权力。众所周知,在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之前,中国高校的行政化乃至中国高校所有问题的症结,肯定无法得出缘于校长权力不够的答案。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谈到高校章程时痛陈,“校长的权力不能无边”,多起高校腐败大案则堪称此言的雄辩说明。因此高校章程固然应该明确校长的职权,但怎样对这种职权进行强有力的制衡尤其不可或缺,如果抛掉这一点去行政化,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

关于高校去行政化,南开大学校长饶子和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从学校内部讲,要强化学生和教授的话语权。这两个群体的话语权强了,行政化倾向就会弱化。”在解决了高校自主权之后,如何约束校长的权力,如何强化学生和教授的话语权,是否应该成为高校章程关注的重点?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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