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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范围应更广泛

2013-12-11 07:19:0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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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会场。

  本报记者朱磊 文/图

  近日在“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有关专家呼吁,立法应更多地关注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和社会福利保障。

  建立预防犯罪长效机制

  长期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指出,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在动员社会力量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不过,如何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仍然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在吴宗宪看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长效机制”是指能够长期、有效地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原理和方式。这种机制突出地强调两个方面:一是“长期”,二是“有效”。

  “在预防青少年犯罪过程中,应切实帮助青少年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比如说家庭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心理问题等等。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些犯罪行为的产生就是由于遇到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而造成的。此外,对于已经表现出违法犯罪行为苗头的青少年,应当通过多方面的监督、管理等手段,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预防他们在缺乏约束和监控的状态下进行更多的、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心理学研究表明,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旺盛,但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完全依靠他们自己的阅历,很难形成有效约束,因而有效的外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吴宗宪说。

  家庭养育责任不容忽视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近年来,家庭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被反复提及和强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在论坛上表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应该完善家庭养育的责任。现在很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法律,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缺少相关规定,虽然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但主要不是针对家庭和父母的责任来规定的。

  “如果一个人早年没有被善待过,怎么指望他(她)长大后善待这个社会?”李玫瑾指出,孩子在早期对父母的依赖程度是很高的,如果这个时期孩子出现问题,那么主要问题就是出现在家庭中,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的养育责任。

  李玫瑾认为,要构建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或者叫少年法。

  “比如说有些行为,对于成年人来说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不行。像未成年人不能过量饮酒,不能晚上太晚回家等,这方面要有一些具体规定。我们现在急需完善规范少年行为方面的法律。”李玫瑾说。

  而对于少年司法制度,在李玫瑾看来,少年司法制度的范围应该更广泛一些,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简单地围绕刑事法律领域来开展工作。

  “希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构建起一个严格的防控体系,让他们可以健康地成长,远离违法犯罪。”李玫瑾由衷地说。

  特殊群体需要特别关爱

  每一个孩子都希望在幸福的家庭中长大,但有时,他们的成长环境并不能满足他们的美好愿望。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明锁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一些特殊群体。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社会弱势群体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因为其家庭情况的特殊性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生活上失去依靠,又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小小年纪还要承受社会上的异样目光和同龄人的疏远,他们的心理包袱越来越重;亲属们对他们的监护往往不力,疏于管教。”张明锁说。

  张明锁认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实施救助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需要,也可以使这些孩子们在大爱的环境中融化他们内心的坚冰,学会感恩,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张明锁表示,现实生活中,尽管相关部门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了一些关爱保护工作,但从整体来看,这些救助服务工作还有待完善,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升。

  为了更好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张明锁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服务措施。如,为了避免出现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无人照管的情况,应进一步细化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等。

  此外,对于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张明锁建议,提升流浪儿童救助水平,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在综合“类家庭”与“类学校”模式优势的基础上,形成集抚养、监护、教育为一体的新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模式。

  张明锁指出,从当前救助体系与救助中心的工作内容来看,我们的工作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给予流浪中的未成年人及时的衣食住行及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防止未成年人在流浪中犯罪及遭遇不确定因素的伤害,这属于社会救助范畴。但从儿童的未来发展来看,我们需要考虑如何更好地维护流浪儿童的教育权和发展权,而这属于儿童福利的范畴。为此,要进一步提升儿童救助水平。

  “应当在未成年人法律框架内,加强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明确监护权,完善‘类家庭’、寄养家庭及收养家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张明锁说。

来源:法制网-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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