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岁保安上班打架身亡 公司招用童工被判赔偿

2013-10-25 07:20:15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14岁的小涛(化名)在当保安期间与同事打架身亡,其父母将保安公司告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保安公司赔偿小涛父母25万元。

  小涛父母诉称,儿子刚过14岁生日,就经老乡介绍来到北京,在一电脑卖场当保安。刚来不到两个月,儿子就因和同事打架,救治无效死亡,保安公司对此应负责。

  据公安机关调查证实,小涛自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事发时是在工作时间,小涛和同事刘某动手,致其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虽小涛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因公死亡,但是保安公司非法招用童工,且疏于管理,小涛死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死亡地点为保安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内,保安公司对小涛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保安公司向小涛父母赔偿25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保安公司与小涛父母达成调解,当庭给付了赔偿款。

  法官释法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均作出了特殊规定。其中《劳动法》第15条、第94条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记者张淑玲)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相关专题:济南现奔驰Smart警车 悬挂民用车牌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