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报严肃查处了547起顶风违纪案例,然而包括一副省级干部违纪在内的案例都只见事不见人,违纪干部被以“某”字代替,网民质疑有意遮羞。(11月15日《京华时报》)
通报不点名,点现象不点个人,是一些违纪通报呈现的共有现象。讳莫如深的不点名通报,令人一头雾水,显示出处罚的态度和信息发布的诚意不足。
通报不点名存在多方面的不足,一是有违自身的责任定位。虽然纪检部门未规定须公布名字,但也没有规定不能公布名字。“法无授权不可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就应当全面公示。
二是损失通报的实际效果。一方面既无法对被处罚者进行有效的警示和惩戒,在效果上打了折扣;另一方面,又无法对其他人产生更大的教育意义。对一些干部讲情面,实际上也影响了问责的威慑力。
三是忽视了公众的知情权。对信息进行有选择性的发布,甚至避重就轻,无异于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其结果自然无以获得公众的信任,通报的社会效果就不会达到预期。
最重要之处在于,通报不点名阻断了公众监督的路径,使得外部监督没有发挥的空间。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基础和前提,公众只有知道身边的哪一个官员违规违纪了,才会更加关注与重视,而被通报者,也会成为重点监督的对象,接受外界的打量和审查。相反,若是没有具体的点名,公众不知道实际情况,即便想监督也无从发力。
从这一点来说,不点名通报依然是“监督内部化,处罚自我化”方式的延续,依然是拒绝外部监督的思维的延续,暴露出了权力运行不透明的问题所在。如果权力本身不能做到“透明与公开”,做到“开放与包容”,以最大的诚意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那么“激活社会监督和民众监督”就难以得到实现,对于权力监督和预防的机制改进,也就难以取得进步。
为此,必须对信息公开和权力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通过制度设计让信息公开做到准确而翔实。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