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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取公积金治病?

2013-11-16 12:55:3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据《人民日报》报道,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几年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昨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将“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住房公积金能够用来治病吗?该怎么用才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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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大病可用公积金?

谭敏: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可是,这一制度实行20年后,事易时移,情况已和制度设计当初大为不同。飙升的房价,使得许多城市的中低收入人群就算毕其一生收入,都无法自购商品房,对他们来说,住房公积金事实上已经成为退休时才能领取的“养老金”。而恰恰也是这部分人,当遇到重病意外等危急情况时,是最缺乏保障的。一边是有钱闲置于公积金账户中,一边却是等着钱救命,因此,允许他们把这部分钱用来救急,很有必要,也合情合理。

练洪洋:无论有多少理由支持“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都不能证明这么做是合适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横亘在前面。“条例”第五条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管这个“条例”是否过时,有无修改的必要,但在它没有作出重大修改之前,任何超出规定范围内的提取,都可视作“挪作他用”。哪怕有个别部委下发通融文件,也不能超越“上位法”。当然,做改革探索的试点除外。

李光金:从已经试点的地方看,的确存在“补墙”的情况,这是有关方面需要正视和考量的。例如青海,属于边穷地区,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返贫甚至赤贫,医疗保障不到位、财力捉襟见肘,而当地的公积金结余又较多。也正是基于此现实,早在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出台了指导意见,称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2011年修改规定后,也允许用公积金租房,这都可以视作住房公积金改革方向的探索。

“公积金”是真病了

谭敏:虽然公积金贷款利率比银行商业贷款更低,可是,许多人买房时还是宁可找商业银行贷款,为什么?原因很简单,目前公积金用起来很不方便,不仅提取上程序繁琐,耗时长,提取条件过于苛刻死板,还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门槛,远不如商业银行灵活方便,买房时用商业贷款还有各种折扣,可能算下来公积金贷款反而没优势。这样一来,本该用来互助、应急的资金只能躺着“睡觉”。

李光金:这几年,对住房公积金的负面评价中,“资金贬损”亦是其一。201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综合收益率不足1%。此外,因为管理主体单一、监督缺位,在有的地方“积金库”变成了“小金库”。审计署在2008年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审计中发现,133个设区城市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20亿元,违规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22亿元,在发放的建设项目贷款和以委托理财等方式购买的国债中,有50亿元住房公积金应收回而未收回,原四川省绵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刘传毅挪用600余万元炒股。继续这样运作下去,公众怎能放心?

练洪洋:除了使用不便、管理不当等短板外,公积金能够覆盖的范围也有限。

一方面,只有少数部分人可以享受到公积金,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等理由,不给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故意降低缴存工资基数,使职工根本达不到正常标准;另一方面,公积金在使用时限制多多,不要说用于生活所需,就算是用于装修、翻新等住房项目,也存在诸多障碍。同为公积金,新加坡的公积金是集养老、医疗、住房和投资多种功能于一体,可用于养老、医疗等保障,它的保障范围就要大得多。

李光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成形于上世纪90年代,单位出一部分、个人出一部分,既减轻政府负担,又可以拉动市场,现在,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需求的方式渐成主流,公积金制度开始水土不服。以至于,有的单位叫苦连天,能躲就躲,公众也因为“作用小、麻烦多”开始吐槽,呼吁直接发工资。同时,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已经接近商贷,个人如需资金,可直接通过信贷市场,更简单快捷。一定意义上说,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已经完成。

谭敏:公积金虽然姓“公”,但从资金来源看,一部分是自己缴纳,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纳,只是本着互助的原则放在一个账户里统一管理,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钱属于职工个人“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提出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目前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却过多强调了“公”有性,而对“私”有属性关照不足,是到了要改革的节点了。

为公积金开药“激活”

练洪洋:公积金用来救命,义理上没问题,公积金本身也有一定的社会保障色彩??退休或离休后可领取公积金余额,说明它就有养老功能,按照这种逻辑,中途用于大病救急也未尝不可。只是,若要改变公积金的功能,首先要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大病保障功能纳入。否则,就是冲法规红灯,是为不可。

谭敏:目前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多年,的确不合时宜,需要根据现有情况做出修改和调整。比如,许多人父母和祖辈已为他们买好房子,自己不需要买房,这部分人应该允许他们能够取出公积金以做他用。而在公积金用于救急时,为了避免滥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合理设置细则。规定哪些病、每次医疗费用多少钱才可以取用公积金。

李光金:不管是用于住房还是医疗保障,面对通胀压力,松绑同时还要激活,就如前面所讲,公积金“新加坡模式”对我们有不少启示,除公积金的保障多元化之外,增值路径多元化也有借鉴意义。经过近20年的试验,新加坡的公积金运行已充分融入金融市场,资本回报率得到提高。从起初支付会员提取和各项贷款、购置政府债券,过渡到投资性,由专家外脑帮助会员理财增值,达到了风险小、收益高的目的。这样既可以增强保障能力,又可以起到动员作用扩大来源,增加“资金池”深度。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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