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江苏徐州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机制纠正虚假诉讼

2013-11-18 08:15:5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

  近日,泉山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干警会同控申检察干警接待虚假诉讼受害人来访。 陈杰摄

  \

  今年8月25日,徐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官把该市近年来打击虚假诉讼的案例制作成展板,向群众广泛宣传。高刚摄

  ■徐州市检察机关建立并完善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动查处机制,监督合力的形成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2013年1月,徐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原则、范围和程序,具体指导检察官运用鉴定、询问、审计、勘验等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将虚构的案件事实予以剥离。

  ■2013年9月初,徐州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正式开启,这是全面落实修改后民诉法及江苏省人大对全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审议意见的重大工作举措。

  民事诉讼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解决民间争议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一些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仅今年以来,江苏省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已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3件,移送虚假诉讼背后的犯罪线索13件19人,全部被立案。创新的工作机制、细致的审查取证,让虚假诉讼监督不再是“隔靴搔痒”。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通过诉讼等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虚假诉讼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2012年3月,李某向新沂市检察院反映其债务人李兴团与王召亮虚构债务、利用法院调解逃避还款。新沂市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李兴团是王召亮的妹夫,并在用房产抵偿所谓债务后下落不明,王召亮对出借巨额款项来源的解释也前后矛盾。

  新沂市检察院随即对卷宗中3份借据进行鉴定,最终查实王召亮为帮助妹夫李兴团逃避债务,伪造借据、虚构借款,利用法院调解将李兴团价值100余万元房产转移至自己名下。

  随后,新沂市检察院向新沂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将王召亮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今年6月,新沂市法院裁定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王召亮的诉讼请求。7月,王召亮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新沂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这是徐州市检察机关进行虚假诉讼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查办虚假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经济利益的驱动、法律意识的淡薄、低风险惩治和高回报收益的鲜明对比,使得一些当事人铤而走险。由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涉嫌多种刑事犯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工作机制,在法定权限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合力,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为此,徐州市检察机关建立并完善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虚假诉讼联动查处机制。云龙区检察院、泉山区检察院还分别邀请区司法局、区所属各律师事务所人员参加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座谈会。铜山区检察院、鼓楼区检察院先后与区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召开查处虚假诉讼联席会议。监督合力的形成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依法取证助力虚假诉讼监督

  历经三年五次诉讼,最终挽回29万元损失的张某,是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一名受益者。

  张某依据生效裁判申请法院查封南通爱东房地产公司在徐州某小区的车位后,南通人顾某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查封的车位已被爱东房地产公司抵偿欠其96万元借款本息。查封随即被裁定中止,张某请求确认涉案车位使用权抵债协议系恶意串通、应为无效,也均被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接到张某的申诉后,徐州市检察院和泉山区检察院在法院卷宗中借据原件均被爱东房地产公司取走的情况下,奔赴南通调查取证,最终查实顾某与爱东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亲家关系,所谓借据、车位抵债协议都是由爱东房地产公司一手操办。

  “虚假诉讼经过当事人的合谋编排,即使意识到可能存在伪证,也往往因证据不足得不到诉讼救济。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权,这为虚假诉讼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徐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陈士莉说。

  2013年1月,徐州市检察院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原则、范围和程序,具体指导检察官运用鉴定、询问、审计、勘验等多种方式调查取证,将虚构的案件事实予以剥离。民事检察调查操作流程的具体完善,从根本上强化了徐州市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查办力度。

  在实践中,检察官发现,虚假诉讼当事人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通过监督执行纠正虚假仲裁

  今年6月,徐州市检察院就姚某申诉案件,收到徐州市中级法院对沛县梦园小区涉案房产的中止执行裁定书。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江苏省首例成功监督虚假仲裁裁决案件。

  姚某购买的沛县梦园小区商品房因验收推迟,一直未办理房产登记。2011年11月,这间居住了8年的房屋突然被徐州市中级法院执行给了马某。随后才知,马某手里也有一份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马某按照合同条款向山东省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依据仲裁裁定申请徐州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房屋易主。

  沛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仲裁所依据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多处重要内容被修改,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购置发票,仲裁裁决明显依据不足。徐州市检察院随即向徐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该执行活动予以纠正。目前,沛县检察院已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今年以来,徐州市检察机关一直对非诉领域仲裁裁决监督进行积极尝试。检察官发现,因为仲裁没有区域限制,当事人刻意利用异地仲裁委员会难以实质性、本地性审查证据等问题进行虚假仲裁。因此,徐州市检察机关逐步加强对仲裁证据的审查,并就虚假仲裁监督与仲裁机构、法院交流意见。

  今年9月初,徐州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正式开启,这是全面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江苏省人大对全省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审议意见的重大工作举措,也再次掀起徐州市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工作的高潮。

  专项行动中,徐州市检察机关监督的虚假诉讼案件重点是:诉讼领域内的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破产案件、同一主体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当事人的涉财纠纷案件等。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徐州市民行检察部门共监督虚假诉讼22件,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件,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3件,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1件;目前,法院采纳18件,其中已经改判6件。移送公安开展刑事立案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已刑事拘留7人,刑事判决1人。(唐颖 范晓燕 王辉/正义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相关专题:济南现奔驰Smart警车 悬挂民用车牌

频道
分站

中国法治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4 by Chinaruleof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备案号:京ICP备0900144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08263号 许可证号:京ICP证140110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3531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14)0781-181号

关于我们 | 关于中国法治 | 联系方式 | 学会动态 | 编辑部 | 法治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