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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平:大范围采集DNA,是什么让警方牺牲了程序正义?

2013-11-21 01:27:2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女大学生返校途中意外身亡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警方初步判断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对此,不少男生表示不满。最先向媒体反映此事的是武汉银河学院的一名学生,他说:“死的女大学生是珞珈学院的,我们学校只是跟他们共用一个校区,也被纳入了怀疑范围,我们全校的男生都要过来抽血验DNA,这有点太不尊重我们了!”(11月20日《武汉晚报》)

警方动辄大规模抽血验DNA已经不是第一次。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该说为了破案而采血验DNA并非师出无名。但请注意,法律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这就意味着,采血破案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无条件采用的。

然而,什么是犯罪嫌疑人有待商榷。通常而言,应当被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证据,表明其可能涉嫌犯罪的人,才可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自然是不可能掌握附近四所学校数千名男性师生的涉嫌犯罪的证据,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这么多人涉案,他们居然对这么多人进行采血验DNA,这就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程序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副所长肖承海曾经表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要先排查,通过对比和排除,逐渐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这一个或几个人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警方之所以出此下策,笔者以为真正的原因乃是为了提高破案率。现行考核体制下,“破案率”是一条硬指标,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当然能理解这种政绩焦虑,但结果正义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集体采血”虽然更有利于破案,但如此简单粗暴的办案手法,却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权和隐私权,也容易助长一种懒政思维,任其发展,危害同样不容小觑。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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