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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官以亲属名义出资持股?

2013-11-20 07:22:3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近日,记者接到一爆料,“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书中,一女子冯某的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未满14岁少女出资6万元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冯某系南充某高中高一在校学生,是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的女儿。”近日,记者从嘉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中泓农业合作社基本事实属实。

  记者从爆料人提供的合伙协议书中了解到,冯某签订协议书时间为去年5月11日。当日签订协议书时,当事人冯某未出席,是其父亲代签。

  记者又在爆料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中了解到,第六条中发现丙方责任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等工作。第六条第三点国家补贴盈余分配规定:除去所有实际开支和预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对此,有网民质疑“其行为是不是因为该行政官员为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故意签署其子女名字。”(见18日北京青年报)

这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地地道道的为规避风险,逃避追究,用自己的女儿入股企业分红的把戏吗?

如今的官员,真的是猴儿精,存款用子女亲属的名字,买房用子女亲属的名字,入股用子女亲属的名字,目的何在?毫无疑问,都是为了规避风险,逃避追究,看似非常狡猾,其实葫芦里卖的啥药,谁都明白。

由此,我不免想起了我们的《关于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据我所知,自该项制度实施多年来,全国还没有一例因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而落马的官员。是全国的所有应该申报个人事项的官员都没有问题,还是这个制度存在问题?毫无疑问,是后者而非前者。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等等。但是,有几个人如实申报了呢?就以上面说的那位官员以未成年子女入股投资的情况,他能申报吗?绝对不可能,不然便不会用自己未满14岁的女儿名义去出资入股。如果该官员女儿已经成年,入资便变得更加合法,更不会被曝光。这便是活生生的例子,也难怪,所谓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流于形式。

官场腐败,是一个普遍问题,而非个别问题。要预防、遏制、清除、惩治官场腐败,必须靠制度、靠法律。这也是中央和专家们的共识。但是,如果有法而不严格执行,有制度而不严格落实,又有多少用处呢?尤其是以配偶、子女、亲属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入股,持有的股票、期货、基金、有价证券等等,个人不申报,又有谁去查呢?

法律法规好定落实难,这便是腐败仍然严峻,仍然严重的根本原因。南充嘉陵区这位官员入股6万,连个“苍蝇”都不算,入股几百万,几千万,上亿的“老虎”多的是。中国官员究竟有多少入股投资、空手持股,倒是一个重要的反腐话题,不能置若罔闻啊!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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