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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戈:信访改革必须以法治为方向

2013-11-21 01:26:51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如上对信访改革的最高指示,为正在接受审议的《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全盘采纳。如草案在“信访渠道”一章,特意辟出一节,规范网络信访,从“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设立网上信访平台、公布信访电子信箱”,到“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情况在网上信访平台实时更新,供信访人查询”,共计五条细目,初具雏形,恰好补足了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信访条例》的疏漏。

再如第四条“信访工作原则”,规定“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第六条“信访工作要求”,规定“及时、就地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皆可视作对中央要求的回应。“及时”、“就地”云云,虽语义弹性极大,易流于形式,却不能说毫无意义,至少表达了一种鲜明的姿态。对比之下,《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显然有些粗疏。

在我们看来,草案的重头,第一当在对诉访分离制度或机制的规范。何谓诉访分离?从字面上看,就是将诉讼与信访分开,譬如一桩事由,本来可以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你偏不走,而直接诉诸信访制度,对此,草案要求当事人回归法律之道,将“访”变成“诉”:如民事纠纷,你来上访,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议你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官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你来上访,建议你去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自是人间正道。信访制度的诞生,不是替代法治,而是对法治的补遗。当法治大有可为,信访岂能越俎代庖?它必须学会拱手让贤,能由法治解决的事项,须当劝告访民,相信法律,诉诸法律。

只是,诉访分离的背后,却有纠结的隐情。今日中国,法盲寥若晨星,大多访民不是不知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可供选择,为什么仍决然上访呢?说到底,还是对法治有怀疑,他们宁可相信清官。如此,你劝他们信仰法律,不啻对牛弹琴,还会被认为你在敷衍、推诿。当他们在法律面前碰壁,回头再来上访,所淤积的怨气,必将变本加厉。

由此而论,如果不能重建访民对法治的信任,所谓诉访分离,就好似踢皮球,恐怕会陷入恶性循环。

草案的另一重头,在于对集体上访与越级上访的约束。这两种司空见惯的信访现象,不仅令信访工作机构,更令地方政府头疼不已。越级上访从内部冲击行政秩序,集体上访从外部冲击行政秩序。对此,《信访条例》付之阙如。草案规定,五人以上,谓之集体上访,要“推选代表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其余人员返回”,倘执意不回,“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这似乎有些粗暴。

对于越级上访,草案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当事人逐级上访,“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最后同样诉诸警力,不免草木皆兵。其实,越级上访不该是一个问题,有时唯有越级,才能解决访民的冤情。这方面,可参考江苏省的信访条例,2006年,其草案审议之时,竟取消了原稿对越级上访的规制,而改为“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这可视为对越级上访的鼓励。

从长远来看,信访制度前景堪忧。纵有这样那样的条例,却难以改变它的本质:人治。人治与法治之别,不在治理的主体(法治的主体依旧是人),而在治理的依据。信访制度之依据,说白了就是权力的眷顾和垂怜;信访的过程,更充满截访等违法行为。如此等等,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在信访制度尚有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之下,对它的改革,必须以法治为方向,如草案对诉访分离的建构。信访这一剂补药,本就饱含杂质,一旦偏离了法治,便易沦为毒药。换言之,信访的立意,是成为法治的补药;现在,法治才是信访的解药。 



       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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