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妈妈也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了。(12月2日《新京报》)
非婚生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往往不会因为办不了出生证而得到遏制,自然也不会因为放行而形成纵容。对新规作“助长婚外生育”的指责,实际是简单化和粗暴化社会管理思维的延续,更是对基本人性的漠视,此暴露出一些人权利观的浅视,并导致对特殊群体正当权利的制度性伤害。
即便非婚生育有着“原罪”,那也是大人的过错而不应由孩子来承担。在一个“户口捆绑权利”的语境下,没有出生证明就意味着其不是完整的社会人,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户口,意味着孩子无法享受到城市的诸多公共福利,比如医疗、上学、出行,无法给孩子购买商业保险,孩子不能够乘坐火车和飞机出去玩,甚至将来结婚生子的梦想都不可能实现。
人人生而平等,非婚生也好,婚生也罢,都应当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作为一个正常的公民存在。假若以非婚生而拒绝给其发出生证明,就会形成制度性的抛弃和歧视,人为造成一群游离于社会之外的弃儿,使他们成为社会的负担。事实证明,这种连带式和惩戒式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违背基本人性的做法,只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是继续沿用,还是面对现实进行调整,是对社会成熟度的一种检验,也是社会进步的一把标尺。湖北规定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的政策调整,对“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理念进行了生动的诠释,其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 □唐伟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