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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助业主维权

2013-12-05 03:00:13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本报记者  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 杨建兴 袁小年

  12年前,由于不法开发商一房多卖,导致湖南省湘潭市10位市民花血汗钱买来的房子不但办不到产权证,甚至在房产证上还出现了别人的名字。为夺回被开发商骗走的房产,多名业主12年来多处奔走维权,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将7名假业主从房产证上除名,10名真业主拿回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这起纠缠12年的诉讼。

  开发商连环诈骗

  时间回到2001年,湘潭市青年住宅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开发商,在没有足够资金运作的情况下,将位于在湘潭市雨湖区调塘路的一栋商品楼开盘销售。湘潭市民彭义文等10名市民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共计支付了50多万元的购房款。王某因没有后续资金投入,便雇请7名市民冒充已购该商住楼的“业主”,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于受理这项业务的银行审查不到位,先后向7名假业主发放了住房抵押贷款共计32万余元。此后,这笔钱进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事过两个月后,按照7名假业主与银行的约定,每名业主每月须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而银行却从未收到一分钱。于是,银行一纸诉状将7名假业主告上法庭。2002年11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将7名假业主抵押的住房交给银行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

  而直到此时,一直在该商住房内居住的彭义文等10名真业主仍蒙在鼓里。直到有住户拿着原始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去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才被告知其所要办理的房屋产权已被银行进行抵押备案登记,且登记的根本就不是他们的名字。

  随后,10名购房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时王某已逃无踪影。2010年,公安机关将涉嫌诈骗的王某抓获归案。

  检察官抗诉维权

  就在10名真业主不知该如何维权时,2009年12月的一天,他们获悉雨湖区检察院的“社区大讲堂”活动正在各社区开展后,将申诉材料送到雨湖区检察院民行科。

  2010年2月,雨湖区检察院民行科启动立案程序,由两名高级检察官负责办理。在对大量材料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后,检察官得出结论:王某雇请假业主以房产为抵押申请贷款属于合同和贷款诈骗,王某与银行签订的合同无效;由于银行在办理此项贷款中调查核实不到位,在放贷投资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过错,其责任无法逃避。

  2010年3月中旬,雨湖区检察院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6月,湘潭市检察院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湘潭市中院指令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银行诉假业主案再审。2010年10月15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后作出如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然而,当10名购房者拿着法院的民事裁定和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判决到湘潭市房产局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却被房产局告知:法院的民事裁定虽然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撤销银行在房产局办理的产权备案登记。因此,尚不能确认产权归属,除非法院判决撤销银行在房产局的抵押备案登记并确认其产权。10名业主又不得不折回雨湖区检察院向检察官求助。

  雨湖区检察院向银行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银行主动撤回该房产的抵押备案登记,但由于多方原因没有达到应有效果,事情再度陷入僵局。雨湖区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作为该院第一宗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督促、支持起诉案件。

  2013年8月,此案在王某服刑所在的永州监狱开庭审理。9月6日、18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在肯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主体地位后,判决某银行在此案中所有的产权抵押备案登记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同时确认10名购房者的购房合同有效,产权应当予以确认。至此,一起困扰众多申诉人多年的民事纠纷得以解决。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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