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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不能把留学人员海外孕育等同于规避计生的境外生

2013-12-13 05:36:2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据2013年12月12日南方都市报《华工副教授被开除,欲起诉学校》一文报道,化学专家蔡智奇因为在出国留学期间妻子在美国怀孕第二胎并在回国后生育而遭华南理工大学开除。蔡智奇的律师陆妙卿认为,对蔡智奇的处理不应当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而应当适用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生育第二个子女,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华南理工大学计生办向蔡智奇出示了一份此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大连计生委的回函,其中提及“留学人员”须为“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

我认为这个报道存在误导。文中所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大连计生委的回函”实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华侨身份界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文号为“计生厅函[2003]43号”。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4号)是国家计生委的正式“规章”,而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只是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对外资格,它不能缩减公民依规章应该享有的权利或加重公民依规章应该受到的处分。何况“计生厅函[2003]43号”也只是指出《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第二、三、四项规定中的“留学人员”指“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仅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没有要求夫妻双方都是留学人员。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实施意见》(沪人口委[2005]86号)曾专门对国计生发[2002]34号文第二条进行解读:“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双方或一方为出国留学人员的夫妻,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免予处理申请。”尽管上海市计生委的解释对广东没有约束力,但是显而易见,上海市计生委的这一解释完全符合国家计生委《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的字面含义和精神实质。

为什么2002年4月国家计生委对于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问题要做特别规定?理由不外乎如下几个: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原则上都只应具有属地效力,这样才能减少跟他国法律实施的冲突,也才能真正得到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当时通过不久、尚未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八条),改“准生证”为“生育服务证”,改“超生罚款”为“社会抚养费”,并且全文找不到“超生”、“违法生育”这样的词眼,其目的就是向世界表明“计划生育是中国公民自愿的”。既然如此,将处罚、处分延伸到国外的生育行为无论如何是不合适的。

 

第三,出国留学人员跟直接为了规避国内生育限制专程到境外生育的人不同,其国外生育或怀孕的行为是留学期间自然发生的,跟国内生育控制政策的对抗性较弱,且难以效仿,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冲击较小。

第四,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间生育或怀孕的行为不受追究有利于吸引他们回来报效祖国。

这些理由中只有最后一个在夫妻都是出国留学人员时可以一次同时引进两个人才,可以对国家更有利。但是国家从国外引进人才时也从来都是一个一个地引进,因为要求夫妻双方都是高级人才必然会妨碍人才引进!

华南理工大学计生办硬往“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这一条件中塞进“夫妻双方都是留学人员”的附加条件,是毫无理由的。(作者系北京学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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