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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错汇近十万美元 自行承担错误汇款的后果

2013-10-25 07:27:59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阿联酋阿姆纳公司根据来自和卖方电子邮箱只差一个字母的电子邮箱的指示付款,卖方不予认可,阿姆纳公司将卖方香港环球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96368美元。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姆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19日至2010年8月22日,阿姆纳公司作为买方与香港环球工业公司作为卖方就买卖456套轮胎达成一致,形式发票中约定了受益人的收款银行及其美元账号。自2010年8月23日至2010年9月8日期间,环球工业公司使用“kevin2003tyre@yahoo.com.cn”电子邮箱与阿姆纳公司通过互联网就产品的订购、款项的支付、货物的运输、提单副本的传送等进行联络、交涉。2010年9月15日下午6时20分20秒,阿姆纳公司收到一份来自另一电子邮箱“kevln2003tyre@yahoo.com.cn”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是告知阿姆纳公司新的银行账户,要求向新的账户汇款,新的收款银行为星展(香港)银行,账号为788185391,受益人为“ELITE WIN LIMITED”。2010年9月20日,阿姆纳公司申请当地银行于次日向变更后的银行账户电汇96368美元。2010年9月25日,阿姆纳公司被告知环球工业公司从未改变公司名称,其银行信息与形式发票中的相同。环球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9月25日报案被网络诈骗,但无结果。阿姆纳公司在阿联酋、香港、内地采取不同形式就电子邮件的来源追查,但因各种理由未获突破,遂诉至青岛中院,要求环球工业公司返还阿姆纳公司已支付的货款96368美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阿姆纳公司是否正确履行支付货款96368美元义务的问题。形式发票已明确记载环球工业公司收款银行信息,除非有新的特别约定,所谓正确履行付款义务即指按形式发票的记载履行付款义务。阿姆纳公司认为是环球工业公司利用不同电子邮箱向其发送电子邮件引导其付款,其主要根据在于前后多份电子邮件内容衔接紧密且符合合同实际,但阿姆纳公司提出的依据出于推测,即使有一定合理性,也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关键在于缺乏实然证据或足以使阿姆纳公司相信其所接收的银行信息来源于环球工业公司的证据。阿姆纳公司所接收的银行信息来自新邮箱,稍加注意即可发现新的收款账户可能非环球工业公司账户。因此,阿姆纳公司错误付款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青岛中院遂判决驳回阿姆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时满鑫 李元宏)

  ■法官说法■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当事人越来越愿意接受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接收合同等文件。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来看,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属于数据电文。其特点是高效、便捷,但与传统合同书、协议书、通知书等书证相比,不利方面则体现在来源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以及保存的可靠性,与传统书证相比易篡改、变造,发生纠纷往往出现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证难。

  本案中,阿姆纳公司主张的损失究竟能否由环球工业公司来承担是这次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首先,导致阿姆纳公司错误付款的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环球工业公司向其发送的,毕竟与双方往来电子邮箱存在一个英文字母之差。其次,一般人会认为环球工业公司更了解双方交易细节,是否是环球工业公司利用一般人会出现的邮箱识别的“盲区”故意制造这一结局。但是,这种分析多出于怀疑和推测,尤其在电子邮件这类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受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本案中无法得出导致阿姆纳公司向新的银行账户汇款的要求来源于环球工业公司的确切结论。第三,在双方已在形式发票中约定受益人收款账户的情况下,阿姆纳公司主张其有合理理由按新的银行账户付款缺乏说服力,很难构成合理信赖。最后,本案诉讼之前阿姆纳公司已在阿联酋报案,诉讼过程中,阿姆纳公司提出要在香港寻求刑事保护,法院已给予阿姆纳公司充分时间但无结果,而且环球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被网络诈骗。合同责任属严格责任,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外,错误付款的后果应由阿姆纳公司自行承担。

  要提醒的是,在网络安全不断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国内外商事交易主体在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捷、高效的好处的同时,一定要注意防范被网络“陷害”,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网络传输信息的同时,注意转化证据,固定事实。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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