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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偷走了“最后一面”

2013-10-31 01:55:20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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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7月12日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其女儿微博抗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一微博被网友斥责为“冷血、无情”,但更令人担忧的是,为什么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死刑犯会见亲属还这么难?

  在临死之前见亲人最后一面是大多数死刑犯最后的心愿,作为死刑犯的近亲属不会轻易将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前的情况任意传播,不会造成社会混乱的情况。对死刑犯而言,如果能够在执行前见自己亲属最后一面,向他们忏悔或表露自己的心迹,必将使其的心灵得到净化,回归“善”的本性。对其家属而言,无论法律对死刑犯做出何种评价,血缘亲情都是难以割舍的。因此保障死刑犯临刑前的会见权,既是给予死刑犯的一种人道关怀,也是对其亲属情感的抚慰。另外,临刑会见还便于死刑犯与亲属当面讲清财产分配和其他一些不愿他人所知的隐私。临刑前通过亲属会见体现死刑执行的公开,以及在对待死刑问题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长期以来,国家主义的政治哲学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相互作用,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所有法律程序或权利保障只具有工具性意义,权利保障要服从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由此视死刑犯会见亲属权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弹性权利,一旦准许会见,似乎给死刑犯及其亲属以一种特殊照顾的感觉。对此不禁要反思,当一种权利是以司法机关恩典的方式实现时,这是否构成权力的一种异化?不告知家属就秘密处决不合法理,面对质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态,用“法律无明文规定”、“验明正身时告知”来回应,是在替自己不守规定、违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辩。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来源:北大法律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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