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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需《环保法》继续发威

2014-03-10 01:36:35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3月8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就“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吴晓青表示,“我们在追求GDP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环境的代价,这个代价是沉重的。我们现在治理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其他污染,会影响GDP,但为了保护环境,我们必须这样做。”
  
  近年来,“环保”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特别是“沙尘暴”和“雾霾”出现后,它已将人们的视线从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关注转移到了对我们整个生存环境的关注。这除了“沙尘暴”和“雾霾”已影响到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外,更多的是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存质量意识有了显著的提升。的确,在中国大地上,环境保护问题已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不得不让我们每一个人警醒起来,共同加入到环境保护中。
  
  前些年,由于一些地方的考核体系和少数领导干部政绩观出了问题,在发展过程中一味追求“GDP”,不该上马的污染企业上马了,不该审批的违规项目审批了,个别地方甚至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大张旗鼓的宣称什么“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这种扭曲的发展方式,得实惠的是少数领导干部(有了政绩,可以不断的升迁),受伤害的却是老百姓和当地的生态环境。虽然全国人大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但在现实环境中,靠一些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自觉遵守,或者把希望寄托在基层环保部门严格执法身上,那是不现实的,因为基层环保部门负责人的“官帽”是当地党委在管,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是当地政府在拨付,谁也不敢拿自己的“饭碗”当儿戏。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改变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不再以“GDP”论英雄,与此同时,还将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从源头上遏制住污染企业,不让其“生根、发芽”。
  
  在改变地方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同时,国家还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司法部门严肃查处了一批顶风违纪的环保案件,以负面典型威慑那些心存侥幸者。2013年7月,浙江金华市浦江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一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乱世用重典”,各地司法部门频繁以“污染环境罪”追究破坏生态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彰显国家坚决保护生态、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心和信心。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历史的谴责。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体人民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打好攻坚战与持久战,更需要《环境保护法》继续发威,让破坏生态环境建设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让我们共同建设、共同期待!

 

                     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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