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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件有关程序问题释疑

2013-11-11 03:10:08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为帮助围观者读懂天一案,对天一案有关程序释疑。

释疑一:警方接报案后立即抓人?

现在公安对侵犯妇女性权利的案件很重视,接报案后都是在第一时间抓人(传唤),所以,海淀警方是按照程序做的,所谓警方抓人迅速有背景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释疑二:警方拘留犯罪嫌疑人依据?

海淀警方在依法传唤几个犯罪嫌疑人后,经讯问,嫌疑人承认了发生关系,未成年嫌疑人的讯问应该在法定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海淀警方是这样做的。因此,海淀警方经合法讯问后,认为基本事实存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是符合程序的。

释疑三:什么叫”存疑不捕”?

检察院对公安报捕的案件,审查后,认为,虽有部分事实,但从犯罪四个要件全面审查,现有证据还不足以指控嫌疑人构成犯罪或某些重要疑点无法排除,作出不批捕决定。

释疑四:在什么情况下,强奸案会适用”存疑不捕”?

双方来往理由正常(不一定要求合法),女方在事发后不是立即报案比如两天后甚至更晚时间报案,男方坚决不认强奸,也没有其他旁证材料或证据,一般适用”存疑不捕”。

释疑五:如检方适用”存疑不捕”,女方是否构成诬陷罪?

检察院依据”存疑不捕”,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如需要,警方会告知报案人:虽有部分事实,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发生性关系违背女方意愿,对嫌疑人不予执行逮捕,案件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一般不够成诬陷罪。

释疑六:天一案有”存疑不捕”的可能性吗?

根据现在披露的信息,如果出了酒吧,就只有天一和杨女二人,中间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只有二人知道,杨女在两天后报案,结合付了部分钱,天一又死死咬住是嫖娼等几点,”存疑不捕”的可能性很大。

释疑七:为什么天一案不能适用”存疑不捕”?

该案嫌疑人到案后,均承认与杨女发生了性关系,部分嫌疑人指证他人有对杨女殴打行为,结合杨女验伤报告、视频资料、其他旁证材料等,检方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也不存在合理怀疑,作出批捕决定是无可质疑的

释疑八:为什么要反复提审嫌疑人?

强奸案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存在”奸出妇人口”状况,因此,公安要多次讯问嫌疑人,并制做笔录,目的是看前后供述是否一致,从而找出真相,这是对嫌疑人负责。因此,警方不人道、反复提审是逼嫌疑人认罪等说法不是不懂就是别有用心。

释疑九:嫌疑人口供是否所谓”主观证据”?

首先,证据没有主观客观这个分类方式。光有嫌疑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当然不能定罪。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在犯罪现场嫌疑人的指证对指证对象来说是:目击证人证言!在没有强有力证据推翻的条件下,此证据效力极高。

释疑十:天一是何时知道没有自己精斑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检验报告要在起诉书送达之前送达被告人或法定监护人,因此,在收到检方起诉书时,天一、梦鸽及李家律师已经知道。这可能也是后接手的律师敢于做无罪辩护的理由之一。前面的律师可能不知道。

释疑十一:为什么不核实天一年龄?

海淀公检法认定天一未成年一点没错。天一是劳教过的,劳教文书上有他的出生年月,我国法律有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其他案件直接适用。要推翻天一年龄,先要纠正那个文书。海淀公检法如果主动查年龄,就有违法办案嫌疑了。

释疑十二:为什么李家举报杨女等敲诈勒索公安不立案?根据网上流传那个短信,我们可以看出,1、是某人用杨女手机发的,强奸案的女事主事后要求私了并要求补偿,一般不认为是敲诈;2、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是索取财物,短信并没提到钱及数额;3、李家根本没去理他们。故,警方认为事实不存在,没法立案。

释疑十三:在什么情况下敲诈勒索罪成立?张酒保或酒吧其他人得知这个消息后,单独或伙同杨女向对方索取巨额财物,并且分赃,给杨女少量或根本不给杨女钱财(这个很重要,如全部钱财都是给杨女的或者绝大部分都是给杨女的,也很难定)。张酒保或酒吧其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释疑十四:如释疑十三之敲诈勒索罪成立,是否强奸罪名就不成立了?一般认为,前面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敲诈勒索是事后发生的,所以不影响前面犯罪是否成立。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是以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来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因此,该索取财物行为会影响司法机关对强奸罪是否成立的判断。

释疑十五:为什么梦鸽到公安部上访没有结果?梦鸽到公安部上访是为了请求公安部督促海淀警方立案查处酒保及酒吧某些人敲诈勒索罪,公安部会将梦鸽上访材料按照程序转到海淀公安分局,海淀警方会将以上理由上报给公安部,所以,公安部也没法给梦鸽结果。

释疑十六:为什么梦鸽要求公开审理遭海淀法院驳回?我国法律规定了某些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符合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两种情况。一是隐私案件(性犯罪案牵涉到妇女隐私);二是未成年人(本案被告中有四人系未成年人,受特别保护),因此,除非其他五人(包括杨女和其他四被告)都要求公开审理,否则,法院根本不会考虑公开审理。

释疑十七:为什么杨女可以不出庭?从本案一些疑点来看,杨女出庭确实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由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为了使女事主不遭受二次侵害,各国法律都没有要求女事主必须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所以,在杨女声称患病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权力责令杨女必须出庭。

释疑十八:杨女不出庭是否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一般不会。杨女不出庭,其在警方、检方的证言也要经受辩方质询,如辩方确实找到了杨女证词的漏洞,检方又不在犯罪现场,无法提出有力证据反驳,在这种情况下,杨女不出庭反而失去了解释机会。那将会导致法院作出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有。

释疑十九:什么是非法证据?很多网友将非法证据理解成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这个不对。非法证据是指该证据采集获取程序违法,常见于证人证言、嫌疑人口供等。具体地说,是指在该证据采集过程中,警方采取了引诱、威逼、恐吓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跟证据本身关系不大,如能证明某证据获取程序违法,该证据就不能使用。

释疑二十:证人说假话或者嫌疑人口供与事实不符是否“非法证据”?不是,只要警方采集该证据是没有违反程序,没有采取法律不允许的手段,这些证据就是合法证据。也就是说,是否非法证据与该证据是否客观反映原始事实无关。辩方当然可以提起对该证据的质疑,对这些证据是否采信,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一并考虑。

释疑二十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程序,辩方发现某证据采集过程中有违法嫌疑,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将有关线索或合理怀疑告诉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该程序。故,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般应辩护律师申请而启动。

释疑二十二:什么是“庭前会议”?某些刑事案件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释疑二十三:为什么李案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释疑二十二,我们知道,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该在庭前会议上由辩方提出,从已知信息,我们没有看到李案任何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上向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对有关证据提出了异议,所以,法院没有启动该程序。

释疑二十四:为什么李案没有“非法证据”?李案一审法官在开庭时就宣布,本案没有非法证据。是因为李案辩护人没有在两次庭前会议上或开庭前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申请,所以,在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情况下,法院自然宣布:本案没有非法证据。

释疑二十五:李案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告知,在某次询问过程中,警方采取了诸如“引诱、威逼、恐吓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或者某次询问笔录上的记录与实际供述不符,辩护人应将此线索告知法院,申请调取该次询问或审讯的全部视屏资料。

 释疑二十六:为什么海淀法院不理睬李家要求彻查所谓“敲诈勒索案”?海淀法院审理的是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等强奸案,该案案由是“强奸”,按照“一案一审”原则,法院只审理强奸是否成立?该判多少年?跟本强奸案无关的事由法院不予审理。另外,法院也不负责侦查犯罪。

释疑二十七:什么是庭审笔录?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所有参与人都可以将你想说的话说出来,书记员都会记录在案。但你的那个发言记录除了对你自己有约束以外不直接产生其他效力。因此,兰和在微博上说的(调查敲诈勒索)“已经记录在案,落实、欣慰”的说法似乎在暗示法院同意启动对敲诈勒索的调查程序没有根据。

释疑二十八:为什么海淀法院对辩方要求二次开庭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辩方要求二次开庭的理由应该是:辩方在庭审后发现新的证据并将其提交法院,法院认为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会组织二次开庭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李案的专家意见书不是法律上说的新证据,所以,法院不组织二次开庭。


作者:陈曙华   


个人描述

浙江华浙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1996年获证券律师从业资格;曾任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600617sh)副董事长、总经理,专业方向:公司运作、重组、并购;特擅长危机处理。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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