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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锐:何不让许霆和银行到法庭上走一回?

2013-12-09 02:42:24

消息来源:中国法治 评论

曾经因ATM取款机故障而盗取17.5万元的许霆,今年7月4日,到涉案银行要求打印交易账单,遭到拒绝。12月6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许霆诉银行查看对账单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一审以“滥用诉权”为由,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许霆起诉。

越秀区法院认为:“许霆在明知账户记账记录出错的情况下,仍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提供从开户至今、唯一、正确、真实、合法、有效的明细对账单,是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有悖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账户流水清单》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已经刑事诉讼审查认定和使用,对其内容,许霆也是明知的。因此,许霆主张要求银行提供从其开户至今的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霆的起诉。”

如此理由值得商榷。根据公开出来已生效的许霆刑事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是,“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余170次取款,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

许霆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至少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案发当晚前,许霆和银行是正常的存款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一次合法并实际已经发生过的合同关系。根据银行的交易习惯,“所有储户可以查询曾经的合法交易记录”,所以银行仍然需要向许霆平等地履行这些合同后义务。也就是说,银行至少应该向许霆提供案发当晚前的所有对账单。

二是许霆当晚第一次取款,这不是一次正常交易,但许霆在这次交易中并无主观恶意,本次取钱构成了不当得利,银行对于许霆有追回多余款项的权利。但无论如何,这笔交易仍是民事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提供对账单。

三是许霆当晚剩下的170次取款。从“其银行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的定性看来,每次取款行为被认定为民事和刑事交杂。取出的174元,被认定为交易,银行有义务提供对账单。而多取出的173826元被认定为盗窃金额,对于这些钱,银行和许霆并不是民事关系,而是刑事关系,银行自然对此没有义务在对账单中显示这些钱。即使银行对账单不显示这些钱,也并不能推翻173826元被认定为盗窃金额、许霆需要还钱的事实。

可见,许霆和银行的关系,并不仅是刑事关系,还存在民事关系,并不完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便许霆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作为证据的对账单明知,并且可以前往刑事案件法院调取,也并不妨碍许霆向银行行使一定的民事权利。何不让许霆和银行到法庭走一回?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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